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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guī)為親屬攬儲提供幫助 親屬所獲獎金能否作為違紀款收繳

          實踐中,一些商業(yè)銀行為了提高業(yè)績,定向招收領導干部親屬到銀行工作,通過親屬關系拉到更多公款存儲。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規(guī)存儲公款,為在商業(yè)銀行工作的配偶、子女等親屬攬儲提供幫助,其配偶、子女等親屬因此獲得銀行的高額績效獎金,能否作為違紀所得予以收繳?

          一種觀點認為,因該獎勵系直接給予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等親屬,而非領導干部本人,不屬于其本人違紀所得,因此不能作為違紀所得予以收繳,可以讓相關人員主動登記上交。第二種觀點認為,該領導干部親屬獲取的獎金獎勵與領導干部違紀行為具有直接、必然因果關系,可以作為違紀所得予以收繳。實踐中存在大量的類似情形,若對高額的獎勵獎金不予收繳,違紀行為的經濟懲罰性無從體現。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領導干部親屬因領導干部違紀行為所獲得的單位獎勵,應當作為違紀所得予以收繳。理由如下:

          第一,違紀所得并不要求違紀行為人所有。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是指黨員通過實施違紀行為所獲得財產以及可用貨幣計算的財產性利益。該規(guī)定并未要求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是違紀行為人本人獲得,即并未對利益歸屬作出明確要求。而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就是領導干部利用職權為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行為,該利益一般歸屬于親屬及特定關系人,而非領導干部本人。

          第二,違紀行為與獎金獎勵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一般情況下,領導干部對其違規(guī)存儲公款為在商業(yè)銀行工作的親屬攬儲提供幫助后,該親屬會獲得單位獎金獎勵是明知的,其違紀行為的目的也是為了幫助親屬謀取利益。因此,違紀行為與親屬獲得的獎金獎勵之間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該獎金獎勵可以認定為違紀所得。如某市國土局原黨組成員、市土地收儲中心原主任陳某利用職務之便違規(guī)存儲公款,為其在商業(yè)銀行工作的女兒完成4億元攬儲任務。后陳某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女兒因陳某違紀行為獲得的近百萬元績效獎勵被收繳。

          第三,相關人員不得因他人違紀行為獲取利益。親屬對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規(guī)為其攬儲提供幫助是明知的,對其因此能夠獲取高額獎勵也是明知的,其主觀方面表現為積極追求該獎金獎勵。如果不對通過違紀行為直接獲取的經濟利益進行收繳,則會出現他人因領導干部的違紀行為獲取經濟利益這一結果,難以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tǒng)一。參考民法關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規(guī)定,對于將贓款贓物贈送他人的,被贈送人也無法獲取財物所有權。因此,親屬不能因領導干部違紀行為獲取利益。

          第四,經濟上的制裁能夠有效斬斷相關利益鏈。執(zhí)紀執(zhí)法實踐中,親屬通過領導干部違規(guī)攬儲行為獲得經濟利益較為普遍,有的甚至獲得巨額經濟利益。利用公款存儲謀私逐利,正成為利益輸送新手法,要斬斷相關利益鏈,破解“潛規(guī)則”,必須從經濟上予以制裁。否則,銀行系統(tǒng)將精力放在拉關系上,容易引發(fā)惡性競爭、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領導干部也容易出現違規(guī)存儲公款為親屬攬儲提供幫助,再通過親屬收受“好處費”,以“合法合規(guī)獲取獎金獎勵”掩蓋實際收受“好處費”的事實。

          第五,相關人員主動登記上交沒有依據。主動登記上交一般是指被審查黨員承認其所持有的特定款物是違規(guī)收受他人的,因時間久遠、記憶模糊等原因,導致僅有被審查人單方交代,缺少客觀證據印證。此類事實不能作為處分依據,相關財物不能作為違紀所得,但可以據此對黨員進行批評教育,對相關財物由黨員主動登記上交。在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規(guī)存儲公款為親屬攬儲提供幫助時,處理處置的是該領導干部而非其親屬,讓其親屬主動登記上交財物沒有依據。若不能作為違紀所得收繳,在該親屬堅持不交的情況下,無法對高額獎金獎勵進行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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