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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黨內職務及其與政務撤職的關系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那么撤銷黨內職務,究竟包括哪些職務?筆者結合相關規(guī)定,做以下梳理,以供討論。

          黨內選舉的黨內職務,主要是指黨內選舉產生的由黨員擔任的職務。這類職務一般由黨代會選舉產生,屆中上述職務若空缺,確有必需時,可由上級黨組織直接任命。這一類黨內職務,也是大多數(shù)同志所理解的“撤銷黨內職務”所指的黨內職務。

          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主要是指非經黨代會選舉而是由黨組織任命的由黨員擔任的職務以及黨的機關中由黨員擔任的領導職務。比如,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黨組(含黨組性質的黨委)書記、副書記、成員以及黨組紀檢組組長、副組長,如某省財政廳黨組書記等;黨委工作部門中的正副部長、正副秘書長、正副主任等領導班子成員,如某省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某市市委副秘書長等;各級黨委、紀委派出的工作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委員,如某省委省級機關工作委員會副書記等;各級紀委派駐黨和國家機關的紀檢組組長、副組長等,如某省紀委派駐省司法廳紀檢組組長等;還包括黨委辦事機關中副科級以上職務,如某省省委組織部某處處長等。這一類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有時容易被忽略,這些黨內職務,也屬于撤銷黨內職務包含的黨內職務范疇。

          實踐中,疑問較多的是,黨小組組長是否屬于撤銷黨內職務所包含的職務?根據有關規(guī)定,黨小組是黨支部的組成部分,而不是黨的一級組織,黨小組組長不屬于黨內的領導職務,黨小組組長由黨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黨小組黨員推薦產生,他只是黨小組的負責人,是黨的基層骨干。因此,筆者認為,黨小組組長不屬于撤銷黨內職務所包含的黨內職務,如果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即“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作出相應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對黨員公職人員作出撤銷黨內職務與政務撤職的關系:一是注意黨紀政務處分相匹配,撤銷黨內職務原則上匹配政務撤職及以上政務處分;二是注意對政務撤職的,還要按要求降低職務職級。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規(guī)定,政務處分的種類包括撤職,按照目前有關規(guī)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撤職處分,撤銷其現(xiàn)任職務,并在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的同時,降低薪酬待遇。撤職時按照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另行確定職務職級,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如,某處長(正處職)被給予政務撤職處分,其處分后最高職務層次只能為三級調研員,并且不能擔任副處長(副處職領導職務)。由此可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撤職的“職”指的是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級,如正處職、二級主任科員等,具體可參見公務員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等規(guī)定。

          綜上,黨紀處分中的撤銷黨內職務包含的黨內職務,既包括一般理解的黨內選舉的黨內職務,也包含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同時,在給予黨員公職人員撤銷黨內職務和政務撤職處分時,要重點注意黨紀政務處分相匹配的問題,同時將黨內職務和政務的“職”包含內容加以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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