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法院對衡陽市建設局原局長羅安民、衡陽市建設局原總工程師邱光耀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羅安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40萬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被告人邱光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20萬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
該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7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羅安明在擔任衡陽市建設局局長期間,被告人邱光耀在擔任衡陽市建設局勘察設計科科長兼勘察設計協(xié)會秘書長、總工程師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衡陽市振建施工圖審查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謀取利益,羅安明、邱光耀分別收受振建公司賄賂人民幣410萬元和402萬元。同時,羅安明還利用發(fā)包工程、任命干部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鄧某某、高某某、趙某某、廖某某等人的款物共計57萬元。羅安明收受賄賂合計467萬元。案發(fā)后,羅安明、邱光耀退繳了全部贓款。邱光耀提供他人犯罪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
該院認為,被告人羅安明、邱光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分別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受賄罪。綜合全案情節(jié),遂依法做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