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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邊判決教育身邊人:云南民族大學后勤服務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原總經(jīng)理李朝開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昆明市呈貢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呈刑初字第375號

          公訴機關昆明市呈貢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朝開,男,彝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大學文化,云南宣威人,原云南民族大學后勤服務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現(xiàn)住昆明市。2013年4月26日因涉嫌受賄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經(jīng)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押于云南省看守所。
          辯護人劉峰、遲濤,云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昆明市呈貢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呈檢刑訴字(2013)第3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朝開犯受賄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本案犯罪地和被告人戶籍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轄區(qū),本院依法請求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3)昆法刑指字第112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接受指定管轄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昆明市呈貢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薛蓮、趙曉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朝開及其辯護人劉峰、遲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昆明市呈貢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李朝開在擔任云南民族大學后勤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提拔任用保某為該公司飲食服務中心經(jīng)理,并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為飲食服務中心減免管理費,先后收受保某所送人民幣三十一萬元。
          2009年4月,被告人李朝開在擔任云南民族大學后勤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期間,在云南民族大學“二期食堂廚房設備”采購項目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廚具經(jīng)銷商初某某、劉某夫妻二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該二人所送人民幣五萬元。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事實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一、程序性法律文書。
          1、2013.4.23中共云南省委高等學校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提供的案件線索移送函。
          2、2013.4.23立案決定書。
          3、拘留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
          4、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報告書、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
          以上證據(jù)證實:2013年4月26日,李朝開涉嫌受賄被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于同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經(jīng)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逮捕期間因案情復雜延長羈押期限一個月。該案來源于2013年4月23日中共云南省委高等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移交線索。
          二、實體性證據(jù)。
          (一)、李朝開身份及職權的相關證據(jù)
          1、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蓮華派出所出具李朝開的戶籍證明。證實:李朝開的自然情況。
          2、云南民族大學出具的《證明》、中共云南民族大學委員會云南民族大學關于后勤服務集團轉制變體改革的決定、云南民族大學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云南民族大學組織機構代碼證、云南民族大學后勤服務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云南民族大學后勤服務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云南民族大學是獨立事業(yè)法人單位,云南民族大學后勤服務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為云南民族大學全額出資的獨立法人公司。
          3、云南民族大學黨委組織部出具的李朝開的基本情況和個人簡歷、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關于李朝開通知任職的批復、中共云南民族大學委員會關于院處級干部任免的決定、云南民族大學關于部分院處級干部職務任免的決定、中共云南民族大學委員會關于馬介軍等同志職務任免的決定、云南民族大學關于部分院處級干部職務任免的通知、云南民族大學關于院處級干部職務聘任的通知、中共云南民族大學委員會關于部分干部職務任免的通知。證實:李朝開于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間任云南民族大學后勤服務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黨委書記;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任云南民族大學后勤服務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jīng)理;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任云南民族大學后勤服務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
          (二)2009年年底至2012年年底,李朝開在擔任后產(chǎn)公司總經(jīng)理期間,提拔任用保某為該公司飲食服務中心經(jīng)理,并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為飲食服務中心減免管理費120萬元。為此李朝開先后收受保某所送人民幣31萬元。
          1、李朝開供述。
          從2009年年底至2012年年底,保某共7次給我送了31萬元人民幣。第一次是2009年年底,保某送了3萬元現(xiàn)金給我;第二次是2010年放暑假期間,保某送了4萬元現(xiàn)金給我;第三次是2010年放寒假前還是在春節(jié)前,保某給我送了5萬元現(xiàn)金;第四次是2011年暑假期間,保某送給我4萬元現(xiàn)金;第五次是2011年放寒假前或是春節(jié)前,保某給我送了5萬元現(xiàn)金;第六次是2012年放暑假時,保某給我送了5萬元現(xiàn)金;第七次是在2012年12月,保某又來我辦公室,給我送了5萬元現(xiàn)金。以上送錢的情形基本相同,都是保某到我的辦公室,每次都把錢用報紙包著放到我辦公桌的抽屜里,說辭都差不多是“李總,這是我自己的,你平時那么關心我,我孝敬孝敬你是應該的”。我都是推辭一下就收下了。保某給我送錢的總數(shù)是31萬元,主要是為了感謝我。2008年保某任雨花××區(qū)飲食服務中心副經(jīng)理期間,我任雨花××區(qū)飲食服務中心總經(jīng)理,他在呈貢某校區(qū)食堂私建燒烤攤的事情上犯了錯誤,學校領導要求處理,但我沒有撤保某的職,沒有處分他,只是給他平調到校園管理中心任副經(jīng)理,接著又給他升官;2009年,在蓮花校區(qū)飲食服務中心和雨花××區(qū)飲食服務中心合并后,任命他為飲食服務中心經(jīng)理,沒有我的同意,他不可能當餐飲服務中心經(jīng)理。其次,保某為了保住飲食服務中心經(jīng)理的位子也會送錢給我。當時我是后勤服務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的總經(jīng)理,是保某的領導,在用人上我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總經(jīng)理拿出意見來了以后,開會也就是走走過場,由總經(jīng)理最后拍板定。第三,保某為了讓后產(chǎn)公司同意給他減少每年向公司上交管理費的申請所以送錢給我。公司決定聘用他當飲食服務中心經(jīng)理的時候,他承諾每年上交公司管理費130萬。但保某任經(jīng)理以來,每年只上交了100萬元。保某送錢給我,就是想在這方面從我這里獲得優(yōu)惠和好處。
          2、證人證言。
          保某陳述:2009年5月我擔任飲食服務中心經(jīng)理后,李朝開在他辦公室跟我說,他需要與學校“老大”協(xié)調好關系,飲食服務中心效益好,讓我每年拿10萬元給他去打點關系。由于他是我的直接領導,我又剛擔任飲食服務中心經(jīng)理,所以就答應了他的要求。后來按他的要求從2009年到2012年年底,我分7次送了36萬元現(xiàn)金給李朝開,分別是:2009年底送了6萬元;從2010年至2012年,每年10萬,每年的10萬元是我在每學期末(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的時候送給李朝開的,一年兩次,每次都是5萬,7次合計36萬元。每次送給李朝開的錢都是用報紙包著的,有時候是送到李朝開蓮華校區(qū)的辦公室,有時候是送到李朝開雨花××區(qū)辦公室。而且每次我送錢給李朝開的時候,我都會喊著我的副經(jīng)理徐某陪我去,但他只到李朝開的辦公室門口,不進去,我喊他也主要是想讓他給我作證錢是送給了李朝開。
          我是從米飯款中截留出來送錢給李朝開的。具體是:一食堂主管姜某、二食堂主管呂某、快餐組主管趙某,我讓他們從米飯款當中截留一部份錢自己留著,等我需要的時候就打電話告訴他們,他們再把錢給我,我再把他們三個主管從米飯款中截留的錢送給李朝開。我送錢給李朝開是因為李朝開是我的上級領導,他說他要招呼學校“老大”讓我拿錢給他,我只有拿給他,我當時心里想的是反正是公家的錢,你要么你就拿去。我拿錢給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他可以在我的工作中有什么問題可以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學校領導那里他也可以幫我說說好話。
          姜某陳述:2009年5月份,飲食服務中心經(jīng)理保某找我和快餐廳的主管趙某,讓我和趙某每個月從食堂米飯款中截留一部分米飯款出來,到學期結束的時候,就等他的電話安排,把每個學期截留出來的這部分米飯款錢送給他。開始我們都不同意,過了幾天他又找到我們說:飲食中心他說了算,出了事他負責,由他承擔。我們沒辦法只好同意。保某還說:這個事誰也不許說出去。到了2010年下學期,保某又安排了二食堂的主管呂某和我、趙某一起,讓我們三家食堂都從食堂米飯款中截留一部份錢出來,最后把錢拿給他。從2009年至2012年,我總共截留下來了16.4萬元米飯款,這筆錢都送給了保某經(jīng)理。
          趙某陳述:從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底,學校飲食服務中心經(jīng)理保某安排我和學校一食堂的主管姜某、二食堂的主管呂某,每個月從米飯款中截留一部分錢。他說:公家要用錢,你們把截留下來的錢放好,他要用的時候打電話通知我們。從2009年至2012年,我總共截留下來了9.4萬元米飯款,這筆錢都送給了保某。
          呂某陳述:從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學校飲食服務中心經(jīng)理保某安排我和學校一食堂的主管姜某、快餐廳的主管趙某,每個月從米飯款中截留一部分錢,到每學期結束時把截留下來的這部分米飯款拿給保某。這幾年我一共截留了米飯款10萬元,這些錢都拿給保某了。
          保支衛(wèi)陳述:2009年5月飲食服務中心經(jīng)理保某上任后,讓我負責各個食堂米飯款用量的核算、造表。2009年5月,保某上任后他讓我負責把各個食堂米飯款的用量情況統(tǒng)計出來,把數(shù)字報給他。他從用量大的食堂米飯款里面扣減出一部分錢,他告訴我哪個食堂扣減多少,我根據(jù)保某說的扣減制表后,拿給各食堂主管簽字確認,再交到飲食服務中心辦公室。從2009年5月開始至2012年年底,我按照他告訴我的數(shù)字,除放假以外,每月通知一食堂、二食堂還有快餐廳的食堂主管當月要扣減的米飯款,按照保某的要求和安排,我一共從一食堂、二食堂、快餐廳扣減了36萬元的米飯款。
          徐某陳述:2009年5月,保某通過競聘來飲食服務中心當經(jīng)理,他來了半年后的一天對我說:公司領導(李朝開)需要點錢,他準備從米飯生產(chǎn)線上扣點錢。后來他每次要送錢的時候,就打電話通知雨花××區(qū)食堂主管把錢送給他,保某拿到錢后就將錢夾在他外套里的腋下,并喊上我一起去李朝開的辦公室將錢送給李朝開,我沒有進李朝開的辦公室,每次我都是看到他進了李朝開的辦公室后我就離開了。每次保某送完錢回到辦公室后都會抖抖外套或把外套脫了,以此表明他的確將錢送出去了,錢沒在他身上了。幾年下來總共送了六、七次左右。
          3、書證:
          (1)云南民族大學后勤服務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黨委2009.4.9會議紀要。證實:保某任飲食服務中心經(jīng)理。
          (2)云南民族大學后勤服務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辦公室2009.4.9專題會議紀要。證實:保某承諾每年上繳公司純利潤130萬元。
          (3)云南民族大學后勤服務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辦公室2010.1.7總經(jīng)理辦公(擴大)會議紀要、關于物價上漲飲食服務中心請求減免上繳款的請示。證實:會議決定,同意一次性減免飲食服務中心30萬元上繳款。
          (4)云南民族大學后勤服務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辦公室2012.4.17總經(jīng)理辦公(擴大)會議紀要、關于請求公司適當減免飲食服務中心目標責任管理費的請示。證實:會議決定,同意減免飲食服務中心2012年3月、4月和5月“責任目標化”任務款30萬元。
          以上證實:被告人供述以及保某證言中所述,2009年保某擔任飲食服務中心經(jīng)理,并承諾每年上繳130萬元。并于2009年、2012年減免兩次任務款共150萬元。
          (三)2009年4月份,李朝開在擔任后產(chǎn)公司總經(jīng)理期間,接受廚具經(jīng)銷商初某某、劉某夫妻二人的請托,并承諾在云南民族大學后勤服務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的工程項目中給予幫助,后收受初某某、劉某所送人民幣5萬元。
          1、李朝開供述。
          2009年4月份,初某某和他老公到我辦公室給我送了5萬元現(xiàn)金,主要是想我在我們學校廚具購買項目上給予她們關照。2011年8月,呈貢某校區(qū)二期的廚房設備的招標項目上我?guī)退覀儗W校的相關人員打過招呼,幫助初某某所代理的廚具中標。在評標期間,我給我們學校參加評標的施某發(fā)了一個短信,大概意思是參加投標的金馬公司是我朋友代理的,請關照。但金馬公司因缺少必要的資料被取消了投標資格。我把這個結果告訴了初某某,她說那就算了,沒關系,以后投標會注意的,請我以后多關照。初某某送錢給我一是希望我在公司相關項目招標上幫她打打招呼,增加她們的中標機率,比如呈貢某校區(qū)二期的廚房設備的招標項目;其次,初某某是沖著我是后產(chǎn)公司總經(jīng)理的這個位置來的,希望我在銷售廚具或其他項目上幫她的忙,因為總經(jīng)理的權力很大的,能給她帶來利潤。
          2、證人證言。
          初某某陳述:2009年的時候,我得知云南民族大學呈貢某校區(qū)廚房設備項目要采購大批廚具,我就到云南民族大學老校區(qū)找到民族大學后勤產(chǎn)業(yè)集團老總李朝開。到他辦公室給他發(fā)了我的名片和金馬廚具公司的資料,向他推銷我所代理的廚具。為了把這個項目拿下來,回家后我就和我老公商量了一下,準備送點錢給李總。過了幾天,我去銀行取了5萬元,到李朝開辦公室后,我把這個內裝5萬元錢的袋子放到了他辦公桌上,并說:李總,這是5萬元錢,雨花××區(qū)食堂廚具的項目請你幫幫忙,請您費心多關照一下。李朝開聽我這么說以后,點點頭說:好的,我盡量幫忙??此障逻@個內裝5萬元錢的袋子后,我們就離開了李朝開的辦公室。開標的前一天,我怕李朝開忘了,就去跟他說:李總,我們金馬廚具也參加了投標,請你多幫忙,我想中標。他說他會盡力的。后來沒中標,他給我解釋了一下,應該是我們的標書制作上有問題。送錢給李朝開主要原因是,當時我想中雨花××區(qū)廚具設備項目的標,李朝開當時是民族大學后勤產(chǎn)業(yè)集團的老總,后勤方面的招標項目都是他的管轄范圍,跟他搞好關系肯定是沒錯的,他可以給我一些關照,送錢給他,請他幫忙打打招呼,可以增加我中標的幾率。
          劉某陳述:2009年的時候,我和我老婆得知云南民族大學呈貢某校區(qū)廚房設備項目,我們經(jīng)過打聽是云南民族大學后勤產(chǎn)業(yè)集團總經(jīng)理李朝開在負責。于是我們到他辦公室找他,說我們是做廚具銷售的,希望李總多多關照。李朝開說會幫忙的。見過幾次后我老婆和我在他辦公室送了他5萬元。收下錢后李朝開說會盡量幫忙的。到了2011年,云南民族大學雨花××區(qū)二期食堂開始招標,投標前我老婆還找過李朝開,他答應會幫我們。但是結果出來之后因為我們的投標資料有問題,就沒有中標。
          施某陳述:2011年12月至今,我在資產(chǎn)管理處任處長。資產(chǎn)管理處的職責主要是:政府采購、資產(chǎn)賬務管理、高等基礎報表等一系列學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2011年8月份,在我們云南民族大學“二期食堂廚房設備”公開招標項目上,我代表后產(chǎn)公司參加了該項目的招標工作,期間后產(chǎn)公司總經(jīng)理李朝開跟我打過招呼,要求我對初某某代理的金馬廚具公司給予關照,幫助其中標。具體情況是:2011年8月份,云南民族大學進行“二期食堂廚房設備”公開招標項目,民族大學是業(yè)主方,招標需要7個評委,其中業(yè)主出2個評委,我們學校分管后勤的張橋貴副校長和分管資產(chǎn)管理處的校長助理李彥萍作為業(yè)主評委參加評標,我和后產(chǎn)公司飲食服務中心經(jīng)理保某代表后產(chǎn)公司(廚具使用單位)也參加了招標,因為我們可以對招標的廚具發(fā)表一些意見供參考。在招標當天的8:30,我給總經(jīng)理李朝開打電話請假,說:我被要求參加學校的招標工作,不能按時到雨花××區(qū)上班。李朝開說:好的,另外,有一家公司也參加了這次投標,希望你能給予關照,具體信息我發(fā)短息給你。我不好直接拒絕他,于是我就說:我只是參加招標工作,但是我不是評委,不在評標現(xiàn)場。電話結束后,李朝開就給我發(fā)了一條短信,信息內容大概是:初某某投的幾個標段是……,希望給予關照,幫助其中標。后來,初某某代理的公司因為標書中缺乏必要的材料沒有中標。當時在評標過程中,通過翻標書我才知道初某某用的是金馬廚具公司的資質參加投標的。招標結束的第二天,我在學校遇到李朝開,我跟他說:初某某代理的公司沒有中標。李朝開聽后也沒說什么。
          3、書證。
          云南民族大學“二期食堂廚房設備”公開招標總結、公開招標未能發(fā)售情況登記表(金馬公司)、開標會議投標單位代表簽到表、唱標記錄一覽表、初步評審表、評標報告。證實:初某某以昆明金馬不銹鋼廚具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民族大學“二期食堂廚房設備”公開招標中投標,并因對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審查項不合格而未經(jīng)過初步評審。
          4、其他證據(jù)。
          (1)中共云南省委高等學校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省委高校紀工委在2012年4月查辦云南民族大學后勤產(chǎn)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原總經(jīng)理李朝開嚴重違紀案件過程中,李朝開積極配合,主動如實交代了調查組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保某、初某某賄賂的事實,并退繳違紀所得。
          (2)省委高校紀工委云南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自己往來結算票據(jù)、李朝開妻子和映紅提供的建設銀行的客戶回單一張。證實:省委高校紀工委收取李朝開于2013年4月24日退繳案件暫扣款385,000.00元人民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朝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三十六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李朝開當庭翻供,公訴人認為李朝開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據(jù)此對其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朝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對指控的第一起事實認為保某不是他提拔的,是競爭上崗的,也沒有減免管理費,減免管理費的決定是由公司經(jīng)營班子表決的,其并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第二起收錢屬實,但是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因為項目是在收錢后第二年后才建立的;他是被雙規(guī)的,在陳述方面不太屬實。后又通過書面陳述稱是由于被雙規(guī)后因身體不舒服才按照紀委的意思承認收受賄賂的,且在專案組規(guī)定的自首時間之前,保某交代送錢的事也是由其勸說的,認為若其觸犯法律,則有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另其認為其在庭審中提出的觀點和意見只是出于個人的認識不同,不屬于拒不認罪。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李朝開收受下屬保某31萬元中大部分屬于正常的禮尚往來,不宜認定為受賄,涉案人員保某的任命及承包費減免均為合法、正當利益,且涉案款項一般均在寒暑假給予,雖然涉案款項加起來數(shù)目較大,但是應排除里面的大部分人情往來部分,并在用刑法評價時對上述情節(jié)予以明確體現(xiàn);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朝開收受初某某5萬元的行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宜認定為受賄,民大廚具招標材料證實李朝開對涉案招投標項目無決定職權,初某某借用的金馬廚具公司因資質問題被篩選淘汰也證實了這一情節(jié),本案涉及的初某某系正規(guī)商家,給李朝開送錢只是出于希望給予關照的籠統(tǒng)主觀意愿,請托人與李朝開之間尚未形成以錢某,以錢換權,直接用金錢玷污公務權力的事實,因此,受賄指控不能成立;且被告人李朝開具有以下情節(jié):1、本案系省高校紀工委在查辦4.18專案中發(fā)現(xiàn)線索,在偵查機關立案前,李朝開已對高校紀工委做了多次筆錄,如實講清全部涉案情況;2、超額退還所有涉案款項;3、主動配合紀檢部門動員其他涉案人說清情況,并提供其它人員案件線索,根據(jù)目前張某某及甄某某案件進展情況,不能排除李朝開有立功甚至重大立功表現(xiàn)。
          經(jīng)當庭質證,被告人李朝開對:1、證人保某和徐某的陳述不予認可,認為保某和徐某不是按照其的要求送錢,也沒有要他們的錢,在這兩人送錢給其時其還說不要錢,保某所說的送錢的目的不屬實,對于其他食堂負責人的陳述,其不太清楚;2、對在收受保某31萬元的證據(jù)中的被告人的供述認為也不屬實,認為其并沒有為保某升官,他是競聘上崗的,送錢的理由是紀委讓其這么說的;3、初某某和施某的證人證言不屬實,認為初某某與施某問時雨花××區(qū)要采購的事情還沒有開始,其還不知道。對其余證據(jù)無異議。
          經(jīng)當庭質證,其辯護人認為:1、對程序性法律文書無異議,但是強調被告人被拘留的時間是4月26日,被告人在4月23日就做了如實供述;2、對李朝開身份及職權的相關證據(jù)無異議,但是強調被告人擔任后勤公司的負責人,該公司是獨立法人,被告人是國家工作人員,但不是機關工作人員;3、對李朝開收受保某31萬元中的證據(jù)有異議,認為保某第一次送錢時是2009年底,在半年前保某就已經(jīng)承包了食堂,送錢與任命、承包之間沒有關系;保某的證人證言中有對被告人不利的地方是為了推卸責任;姜某等人的證人證言與本案無關,被告人不知情的款項來源與本案無關。4、對于收受初某某、劉某等人所送的5萬元,認為是初某某經(jīng)引薦認識被告人,在送禮時被告人以為是煙不是錢,初某某所說的送了5萬元的事實存疑;送錢在前,項目是在送錢后的兩年后才開始,因此不是行賄款;被告人與施某不是上下級關系,因此不是利用職務之便為初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紀工委的情況說明,說明李朝開主動交代事實,在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退贓385000元。
          被告人李朝開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被告人李朝開的體檢表。證明:被告人患有多項慢性疾病。
          2、線索情況。證明:被告人在立案之前已經(jīng)說到其他人的情況,因此被告人有立功或者自首情節(jié)。
          經(jīng)當庭質證,公訴機關認為雖然在偵辦過程中,被告人提供了一些人的線索,但是那些人的情況達不到立案的條件,因此不認定為立功。對體檢表沒有異議,但是與本案無關。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jù),取證程序合法,證據(jù)客觀真實,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并已形成證據(jù)鎖鏈,能夠證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對辯護人提交的體檢表,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本院不予采信;對辯護人提交的線索情況,經(jīng)公訴機關核實,被告人提供的線索未達立案條件,不符合立功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綜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不再贅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朝開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朝開認為其并未利用職務之便為保某、初某某夫妻謀取利益的辯解,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朝開作為云南民族大學后勤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系該公司飲食服務中心經(jīng)理保某的直接領導,其對于保某的任職、公司的管理費上繳均有重要影響和直接關系,根據(jù)本案證據(jù),其收受保某的財物后也為保某謀取了利益;其作為廚具使用單位的領導,在收受初某某夫妻財物后,為其在廚具設備投標中謀取利益,至于該利益是否實際取得,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故李朝開的上述辯解,與本案證據(jù)證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朝開認為其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解,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朝開有主動投案的情況,其投案后亦交代過其利用職務之便為保某、初某某謀取利益的行為,但在庭審中李朝開當庭翻供,并在之后的書面陳述中否認其利用職務之便為保某、初某某謀取利益,不符合自首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對被告人認為未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其辯護人認為李朝開收受下屬保某31萬元中大部分屬于正常的禮尚往來,不宜認定為受賄;收受初某某5萬元的行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與本案證據(jù)證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朝開有立功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證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注意。被告人李朝開積極退還全部受賄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為維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懲罰受賄犯罪,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朝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 昌
          審 判 員  劉姣姣
          人民陪審員  段學英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書 記 員  孫學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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