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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銘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一審宣判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銘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2022-01-22)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銘暉

          ●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大搞迷信活動;

          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貪圖享樂,接受私營企業(yè)主安排的宴請、旅游和服務;

          違反組織原則,違規(guī)為多人職務晉升、調整等提供幫助,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

          違規(guī)收受禮金,搞權色交易;

          家風不正,道德敗壞;

          紀法底線失守,以權謀私、親清不分,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yè)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政績觀嚴重扭曲,急功近利、濫權妄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王銘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王銘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2022-07-29)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王銘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2022-08-23)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銘暉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王銘暉利用擔任四川省資陽市(地)委副書記,四川省內江市委副書記、市長,四川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四川省宜賓市委書記,四川省副省長,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檢2022-11-16


          2023年10月12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銘暉利用擔任四川省資陽市(地)委副書記,四川省內江市委副書記、市長,四川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四川省宜賓市委書記,四川省副省長,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yè)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13萬余元。

          2013年1月被告人王銘暉擔任宜賓市委書記后,在推進相關高速公路項目決策和建設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和規(guī)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

          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被告人王銘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王銘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王銘暉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三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2023-10-12)


          2024年1月31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王銘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王銘暉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銘暉利用擔任四川省資陽市(地)委副書記,四川省內江市委副書記、市長,四川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四川省宜賓市委書記,四川省副省長,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yè)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13萬余元。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銘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jié)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鑒于王銘暉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13年1月,被告人王銘暉擔任宜賓市委書記后,在推進相關高速公路項目決策和建設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和規(guī)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01-31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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