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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雙峰小學濂溪校區(qū)原語文教師、六年級班主任鄒瑜被指控侮辱、虐待學生二審維持無罪判決

          (原標題:張某某、汪某某訴鄒某侮辱、虐待被看護人案二審維持原判)


          鄒瑜,女,中共黨員,九江市雙峰小學濂溪校區(qū)教師。

          2021年11月18日,接到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區(qū)分局移交的關于鄒瑜違反師德師風問題線索,涉事學生家屬先后四次(2022年1月26日、2022年2月17日、2022年3月18日、2022年6月9日)補充提交的問題線索,九江市教育局高度重視,依紀依法依規(guī)進行立案調查處理。

          經(jīng)查,鄒瑜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服務對象紅包禮金,接受服務對象宴請和廬山住宿安排等問題;存在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在課堂教學中多次對多名學生有譏諷、歧視行為等違反師德師風的問題。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江西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經(jīng)研究,對鄒瑜作出以下處分決定:

          1.給予鄒瑜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給予鄒瑜降低兩個崗位等級處分;

          3.給予鄒瑜調離教學崗位處理。


          九江市教育局

          2022年7月10日


          洪觀新聞 2022-07-12 10:40



          2023年8月9日9時30分,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對自訴人張某某、汪某某訴被告人鄒某侮辱、虐待被看護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2021年11月9日16時左右,張某(自訴人之子)在學校對面一小區(qū)墜樓身亡,公安機關接報警到達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張某身上有遺書一份,內容為“我,本人張某,誠(承)認:本人的死亡不與父母、家長、社會、國家有關,只和鄒某有關,她用暴力的手段。簽自(字)人:張某”,落款下有紅色指印,旁邊注明中指。2021年12月3日,公安機關經(jīng)調查,認為沒有違法事實,決定終止調查。張某父母遂向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法院以侮辱罪、虐待被看護人罪追究被告人鄒某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本案審理中,自訴人四次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jù),法院均予以準許,并依法調取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鄒某系張某班主任、語文老師,事發(fā)前,張某多次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形式、質量完成作業(yè)任務,且存在多次請假現(xiàn)象。根據(jù)教室監(jiān)控視頻顯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間,被告人鄒某在教學過程中,因張某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形式、質量完成作業(yè)任務,未正確回答問題等原因,使用了“腦子笨死”“欠債大王”“言而無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慣例”等言語批評,還實施了一次用書本拍頭頸部、一次半小時左右的罰站、一次換座位、課后到講臺站著讀課文等行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鄒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侮辱罪中的侮辱行為,需要準確區(qū)分侮辱行為與教育懲戒行為。被告人鄒某的行為是否超過相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教育懲戒的合理限度,構成侮辱罪中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侮辱行為,要綜合考量其目的的正當性、手段的合法性和程度的相當性。經(jīng)審查現(xiàn)有證據(jù),被告人鄒某對張某的批評、教育、懲戒發(fā)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學過程中,用語和行為雖有失當之處,但總體上未偏離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張某更好地完成學習任務,并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所采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總體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的規(guī)定,且在程度上基本與張某的行為相適應;在張某同班同學的基本認知里,沒有造成張某人格貶損、名譽破壞的不良影響。法院認為,被告人鄒某的行為不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侮辱罪。關于自訴人指控被告人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經(jīng)審理查明無證據(jù)證實被告人鄒某對張某實施了自訴人訴稱的虐待行為。自訴人指控被告人鄒某對其他同學實施的虐待行為現(xiàn)無其他證據(jù)印證,且超出其自訴指控的范圍,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故依法判決被告人鄒某無罪。

            但是,被告人鄒某的批評、教育、懲戒的用語和行為不符合師德師風建設的有關要求,對學生的心理情緒亦失于關心關愛,未及時加強對學生的幫扶和與家長的溝通。教育主管部門已對其違反師德師風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對于本案張某的自殺,法院深感痛心和惋惜,呼吁全社會更加關心重視未成年人的教育問題。學校、教師應當講究教育的方式、方法,更加重視家校協(xié)作,積極與家長溝通,爭取家長對實施批評、教育、懲戒等措施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家長應當配合學校、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共同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一審宣判后,自訴人張某某、汪某某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鄒某表示服判不上訴。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相關單位人員、媒體記者和群眾等旁聽了宣判。

          濂溪區(qū)法院 2023-08-09 11:48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張某某、汪某某訴原審被告人鄒某侮辱、虐待被看護人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旁聽了宣判。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16時左右,九江市區(qū)某小學六年級學生張某在其居住小區(qū)墜樓身亡。公安機關接報警到達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張某身上有遺書一份,稱其死亡與班主任、語文老師鄒某有關。事發(fā)前,張某存在多次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質量完成作業(yè)的情形。教室監(jiān)控視頻顯示鄒某在批評張某時使用了“欠債大王”“言而無信”等言語,實施了調換座位、用小冊子拍打頭頸部、罰站聽課等行為。鄒某在課堂上批評教育其他同學時,與對張某使用的言語基本相同。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鄒某在日常教學中對張某的批評教育行為,未實質偏離教育目的,其在課堂上對其他同學進行批評教育時,同樣語氣嚴厲,并未刻意針對張某,張某同班同學能夠正確認識并接受鄒某的批評教育,張某的死亡與鄒某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鄒某的行為不構成侮辱罪、虐待被看護人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宣告鄒某無罪的判決。

            鄒某在批評教育時,未能關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張某的心理情緒變化,事后未加強對學生的幫扶并及時與家長溝通,鄒某部分言語行為與人民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的要求亦不相符,教育主管部門結合鄒某其他違規(guī)違紀行為,已對其作出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九江中院 2024-05-17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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