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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原校長王祝謀受賄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日前,海南省紀委對省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原校長王祝謀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

          經(jīng)查,王祝謀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

          王祝謀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zhì)惡劣,情節(jié)嚴重。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海南省紀委常委會和省監(jiān)察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給予王祝謀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近日,海口中院已對王祝謀作出一審判決。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53號
          公訴機關海南省??谑腥嗣駲z察院。
          被告人王祝謀。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受賄經(jīng)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及五指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谑械诙词厮?/div>
          辯護人曾德才,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海南省??谑腥嗣駲z察院以海檢公一刑訴(2015)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祝謀犯受賄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谑腥嗣駲z察院指派檢察員杜偉、代理檢察員吳壯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祝謀及其辯護人曾德才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祝謀在擔任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工宿舍樓建設、教學工程建設、教學設備采購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潘某某等7人賄賂款共計154.8萬元(人民幣,下同),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收受潘某某13萬元的事實
          2010年至2011年期間,潘某某掛靠的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職工住宅樓建設工程。被告人王祝謀在該住宅樓建設工程資金審批等方面對該公司給予幫助。為了感謝王祝謀的幫助,潘某某于2010年7月、2010年8月的一天,在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辦公室、建設工地辦公室分兩次各將5萬元、8萬元,共計13萬元送給王祝謀,王祝謀均當場收下。
          (二)關于收受劉某某15萬元的事實
          2014年,在被告人王祝謀的幫助下,海南通博世紀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經(jīng)過招投標,承攬了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中醫(yī)康復保健專業(yè)實訓基地儀器設備采購項目。為了表示感謝并繼續(xù)得到王祝謀在項目資金審批等方面的關照和幫助,該公司負責人劉某某于2014年的一天,在??邶埲蔷频陮?5萬元送給王祝謀,王祝謀當場收下。
          (三)收受楊某甲20萬元的事實
          2013年12月,在被告人王祝謀的幫助下,海南昊洋科技有限公司經(jīng)過招投標,承攬了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藥劑實訓設備采購項目。為了表示感謝并繼續(xù)得到王祝謀在項目資金審批等方面的關照和幫助,該公司總經(jīng)理楊某甲于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陵水縣城的翠湖賓館停車場將20萬元送給王祝謀,王祝謀當場收下。
          (四)收受鄭某某25萬元的事實
          2011年12月,在被告人王祝謀的幫助下,鄭某某掛靠的海南中聯(lián)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jīng)過招投標,承攬了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學生宿舍樓建設工程。為了表示感謝并與王祝謀搞好關系,鄭某某于2011年暑假、2012年年初的一天,在陵水縣城的一條路邊、陵水縣城的一飯店分兩次各將20萬元、5萬元送給王祝謀,王祝謀均當場收下。
          (五)收受李某某80萬元的事實
          2013年至2014年期間,李某某掛靠的廣西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海南祺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實訓大樓建設工程。被告人王祝謀在該實訓大樓建設工程資金審批等方面對李某某給予幫助。為了感謝王祝謀的幫助,李某某于2014年年初、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谑泻8粰M路路邊分兩次各將30萬元,共計60萬元送給王祝謀,王祝謀均當場收下。2014年底的一天,李某某在五指山市南圣河邊公路附近將20萬元送給王祝謀,王祝謀當場收下。
          (六)收受楊某乙1萬元的事實
          2012年5月,在被告人王祝謀的幫助下,楊某乙掛靠的江蘇九吉實業(yè)有限公司經(jīng)過招投標,承攬了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校園廣播網(wǎng)項目。為了表示感謝,楊某乙于2012年的一天,在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辦公室將1萬元送給王祝謀,王祝謀當場收下。
          (七)收受靳某某8000元的事實
          2012年10月,在被告人王祝謀的幫助下,廣州羅蒙服飾有限公司承攬了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職工制服定制業(yè)務。為了表示感謝,該公司業(yè)務員靳某某于2012年年底的一天,在??邶埨ツ下俘埲蔷频晁徒o王祝謀8000元,王祝謀當場收下。
          案發(fā)后,王祝謀親屬代其退贓共計50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下列證據(jù):王祝謀的戶籍證實、干部任免審批表、中標通知書、政府采購儀器設備招標購銷合同、定制合同等事實性書證和指定管轄決定書、拘留決定書、逮捕決定書等程序性書證。證人潘某某、李某某、楊某甲、靳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王祝謀的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祝謀無視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54.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祝謀及其辯護人對第一場指控事實有異議,對其他指控事實不持異議,辯稱:1、王祝謀收受潘某某的13萬元已經(jīng)及時退還,不應認定為受賄款,因該宗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應以自首論。2、庭審認罪態(tài)度好,部分退贓,應該從輕處罰,建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祝謀于2010年3月至2014年期間,利用其擔任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校長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潘某某、劉某某、楊某甲、鄭某某、李某某、楊某乙、靳某某的賄賂款共計現(xiàn)金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54.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如下:
          (一)為了取得王祝謀在工程進度款的審批和撥付工作中給予的幫助。2010年7月份的一天,潘某某在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王祝謀的辦公室送給王祝謀現(xiàn)金5萬元,王祝謀予以收受。2010年8月份的一天,潘某某在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職工集資宿舍樓工程工地辦公室送給王祝謀現(xiàn)金8萬元,王祝謀予以收受。
          以上的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本院確認的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中標通知書》及《合同協(xié)議書》,證實:2010年3月,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負責建設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教師住宅樓工程,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法定代表人王祝謀在合同上簽字。
          (2)借款單,證實:2010年4月至2014年1月,潘某某向學校借工程款,王祝謀簽字同意。
          2、證人潘某某的證言
          證實:其以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名義承建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職工集資宿舍樓工程,曾向王祝謀行賄。第一次是在2010年7月份的一天,其在王祝謀辦公室送給他5萬元,王祝謀當場收下;第二次是在2010年8、9月份的一天,其打電話約王祝謀到其位于學校工地的辦公室,送給王祝謀8萬元現(xiàn)金。其送錢是因為王祝謀是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的校長,其在承建教工宿舍樓的過程中,需要王祝謀協(xié)調(diào)、幫助才可以及時撥付工程款,其就送給王祝謀這13萬元。大概在2013年的時候,其因為資金緊張,曾向王祝謀借款13萬元,這借的13萬元跟其送給王祝謀的13萬元沒有任何關系。送給他的13萬元是為了感謝王祝謀的,其并不打算要回來。向他借的13萬元其是準備以后還給他的。
          3、被告人王祝謀的供述,供認:其從2010年3月至今,擔任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校長。全面負責學校全面工作,包括學校的后勤、基建項目和教學設備采購等工作。其在潘某某承建的校教工宿舍樓項目過程中在工程的協(xié)調(diào)以及工程款的撥付等方面給予他支持和幫助,在2010年7月其在辦公室收受潘某某5萬元好處費,在2010年8月收受潘某某8萬元好處費,共計13萬元。2012年的一天,其在五指山市的華爵賓館歸還13萬元時被潘某某拒絕。在2012年年底或者是2013年年初的時候,潘某某叫其撥付一些工程款給其,其說規(guī)定工程款不能撥付給其,后潘某某借走13萬元人民幣,其認為已經(jīng)歸還受賄款。
          (二)2014年底的一天,為了感謝王祝謀在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中醫(yī)康復保健專業(yè)實訓基地儀器設備采購項目發(fā)包給予的支持和幫助,同時希望以后在項目施工及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繼續(xù)給予支持和幫助,劉某某在??邶埲蔷频晁徒o王祝謀現(xiàn)金15萬元,王祝謀予以收受。
          以上的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本院確認的證據(jù)證實:
          1、海南通博世紀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政府采購中標通知書》及《2014年度政府采購儀器設備招標合同》,證實:2014年11月11日,海南通博實際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中醫(yī)康復保健專業(yè)實訓基地儀器設備采購項目,后雙方簽訂合同,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法定代表人王祝謀及委托代理人盧業(yè)文簽字。
          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年底或2015年年初的一天,在王祝謀來??陂_會期間,其在龍泉之星酒店王祝謀的房間,送給王祝謀15萬元,王祝謀當場把錢收下。在王祝謀的支持和幫助下其承攬到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中醫(yī)康復保健專業(yè)實訓基地儀器設備采購項目,并且在這個項目的施工和以后工程款撥付的過程中,其還需要他的關照,所以其就送給王祝謀這15萬元人民幣好處費。這15萬元沒有退還給其。其和其家人與王祝謀沒有債權債務關系。
          被告人王祝謀的供述,其供認:大概是2013年年底或者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到海口開會,海南第二衛(wèi)生學校中醫(yī)康復保健專業(yè)實訓基地儀器設備供應商劉總來到其居住的龍昆南路龍泉之星酒店的房間,送給其15萬元。劉總為了感謝其幫助他拿到這個項目,所以在完成這個項目之后,就送給其15萬元。其沒有將15萬元退還給劉總。其和劉總沒有債權債務關系。
          (三)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為了感謝王祝謀在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藥劑專業(yè)實訓基地教學儀器設備采購項目發(fā)包給予的支持和幫助,同時希望以后在項目施工及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繼續(xù)給予支持和幫助,楊某甲在陵水縣翠湖賓館送給王祝謀現(xiàn)金20萬,王祝謀予以收受。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本院確認的證據(jù)證實:
          1、海南昊洋科技有限公司《政府采購成交通知書》及《合同專用條款部分》,證實:2013年12月11日,海南昊洋科技有限公司中標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藥劑實訓設備采購項目,同年12月17日雙方簽訂合同,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法定代表人王祝謀在合同上簽字。
          (2)電匯轉賬憑單,證實:王祝謀同意向海南昊洋科技有限公司轉賬的憑單。
          2、證人楊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其以海南昊洋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攬了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藥劑實訓設備采購項目,這個項目的工作主要就是為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藥劑實訓專業(yè)提供相關的儀器和設備。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其在陵水縣城的翠湖賓館停車場送給王祝謀20萬元。其在王祝謀支持和幫助下其承攬到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藥劑實訓設備采購項目,其考慮到在這個項目的施工和以后工程款撥付的過程中,還需要他的支持,王祝謀也曾對其暗示過要給他一些好處費,所以其為了感謝王祝謀并希望他繼續(xù)關照,其就送給王祝謀這20萬元。
          3、被告人王祝謀的供述,其供認:大概是2014年春節(jié)前,在其回陵水老家過春節(jié)的時候,教學設備供應商楊某甲在陵水翠湖賓館停車場送了20萬元。因為在其的幫助下,楊某甲順利拿到了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藥劑專業(yè)實訓基地教學儀器設備供應這個項目,所以他為了感謝就送給其這20萬元。
          (四)為了感謝王祝謀在承建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學生宿舍樓項目發(fā)包給予的支持和幫助,同時希望以后在項目施工及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繼續(xù)給予支持和幫助。2011年暑假的一天,鄭某某在陵水縣城的路邊送給王祝謀現(xiàn)金20萬元,王祝謀予以收受;2012年年初的一天,鄭某某在陵水縣城的一個飯店里送給王祝謀現(xiàn)金5萬元,王祝謀當場收受。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本院確認的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海南中聯(lián)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實:2013年12月30日,海南中聯(lián)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簽訂合同,承建該校學生宿舍樓工程,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法定代表人王祝謀在合同上簽字。
          (2)電匯轉賬清單。證實:王祝謀同意向海南中聯(lián)建設工程公司轉賬。
          2、證人鄭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兩次送給王祝謀這25萬元好處費。第一次送錢是在2011年放暑假的一天,其聽說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準備建學生宿舍樓,就在陵水縣城的一條路邊送給王祝謀20萬元,請他幫忙承攬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生宿舍樓項目。
          第二次是在2012年年初的一天,其打電話約王祝謀在陵水縣城的一個飯店吃飯,其又給王祝謀5萬元。其知道王祝謀是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的校長,沒有他的支持和幫助,其不可能承建到海南省第二衛(wèi)校宿舍樓這個工程項目的,為了感謝王祝謀在其承建該項目是提供的支持和幫助,以便在今后的工作施工及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繼續(xù)得到他的關照,王祝謀也曾暗示過其要給他一些好處費,所以其就送給他這25萬元。
          被告人王祝謀的供述,其供認:承建校學生宿舍樓的包工頭鄭總是分兩次送給其25萬元好處費。第一是在2011年暑假的一天,他在陵水縣城的一條路邊見面,送給其20萬,第二次是在2011年年底或者2012年年初的時候,鄭總約其到陵水的一個飯店吃飯,并送給其5萬元。其作為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的校長,在姓鄭的包工頭承建學校學生宿舍樓這個項目上給他提供了支持和幫助,使他順利地承建到這個工程,所以他為了感謝其的支持和幫助,就送給其這25萬元好處費。
          (五)為了感謝王祝謀在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實訓樓項目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給予的支持和幫助。2014年年初的一天,李某某在海府一橫路路邊送給王祝謀現(xiàn)金30萬元,王祝謀予以收受;2014年8、9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海府一橫路路邊送給王祝謀現(xiàn)金30萬元,王祝謀予以收受;2014年年底的一天,李某某在五指山市南圣河邊送給王祝謀現(xiàn)金20萬元,王祝謀予以收受。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本院確認的證據(jù)證實:
          1、書證
          海南祺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實:2013年12月25日,海南祺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實訓大樓(地下兩層),王祝謀代表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簽字。
          (2)廣西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實:2014年4月9日,廣西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實訓大樓(地上部分),王祝謀代表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簽字。
          (3)轉賬支付憑證,證實:王祝謀同意向廣西城建集團有限公司轉賬。
          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掛靠海南祺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廣西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實訓大樓,分三次給王祝謀送這80萬元好處費。第一次是在2014年年初的一天,其聽說王祝謀要到??趤黹_會,其約王祝謀到海府一橫路的路邊,送給王祝謀30萬元。第二次是在2014年8月份或9月份的一天,還是在海府一橫路的路邊見面,又送給王祝謀30萬元人民幣。第三次是在2014年年底的一天,其約王祝謀在五指山市南圣河邊的一條公路邊見面,送給王祝謀20萬元好處費。王祝謀作為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的校長,在其承建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實訓樓地下和地上部分項目的過程中給其提供了支持和幫助,如果王祝謀不支持的話,其也無法順利拿到工程款,并且王祝謀也曾暗示過其要對他表示感謝,所以為了感謝王祝謀,其就送給他這80萬元。
          3、被告人王祝謀的供述,其供認:李某某是分三次送給其這80萬元好處費的。第一次是在2014年3、4月左右,其到??陂_會,李某某約其到海府一橫路路邊見面,送給其30萬元第二次是在2014年8、9月份左右,也是在海府一橫路路邊,李某某又送了30萬元。第三次是在2014年11、12月份左右,李某某約其在五指山市的一條公路旁邊見面,送給其20萬元。李某某是承建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實訓樓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包工頭,其作為學校的校長,在李某某承建這兩個項目的過程中使他能夠順利拿到這兩個工程項目,所以李某某為了感謝其的幫助,就分三次送給其這80萬元好處費。
          (六)2012年的一天,為了感謝王祝謀在承建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校園廣播網(wǎng)項目發(fā)包給予的支持和幫助,同時希望以后在工程驗收及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繼續(xù)給予支持和幫助,楊某乙在王祝謀學校的辦公室送給王祝謀現(xiàn)金1萬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本院確認的證據(jù)證實:
          書證
          (1)江蘇九吉科技實業(yè)有限公司中標通知書及《2012年省本級政府采購儀器設備招標購銷合同》,證實:2012年5月18日,江蘇九吉科技實業(yè)有限公司中標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教學設備采購項目,王祝謀代表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簽字。
          (2)電匯轉賬憑單證實,王祝謀簽署同意向江蘇九吉科技實業(yè)有限公司轉賬。
          2、證人楊某乙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2年,其在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校園廣播網(wǎng)項目完工后不久,在王祝謀辦公室送給王祝謀1萬元。王祝謀是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的校長,有了王祝謀的幫助,其才能順利拿到這個校園廣播網(wǎng)項目,同時在工程的驗收和工程款撥付等方面其還需要他的支持,所以其就送給王祝謀這1萬元好處費。
          3、被告人王祝謀的供述,其供認:在校園廣播網(wǎng)建成后不久,承建這個項目的楊總到其辦公室里,送給其1萬元。因為其作為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的校長,在楊總承建其校校園廣播網(wǎng)項目的過程中幫助他順利地承建了這個工程,所以楊總送給其這1萬元。
          (七)2012年年底的一天,為了感謝王祝謀在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教工服裝采購事項上給予的支持和幫助。靳某某在??邶埨ツ淆埲蔷频晁徒o王祝謀現(xiàn)金8000元,王祝謀予以收受。
          另查明,除了王祝謀退還潘某某13萬受賄款外,王祝謀親屬許孔妹又退贓50萬元,現(xiàn)已繳入??谑胸斦重斦再Y金賬戶。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本院確認的證據(jù)證實:
          1、物證
          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及海南省非稅收一般繳款書證實:2015年1月30日,??谑腥嗣駲z察院從許孔妹處扣押50萬元,后轉入??谑胸斦重斦再Y金賬戶。
          2、書證
          (1)廣州羅蒙服飾有限公司《定制合同》,證實:2012年10月26日,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與廣州羅蒙服飾有限公司簽訂服裝定做合同協(xié)議書,王祝謀代表定作方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簽字,靳某某代表承攬方廣西羅蒙有限公司簽字。
          (2)電匯轉賬支出憑單,證實:王祝謀同意向廣州羅蒙服飾有限公司轉賬。
          2、證人靳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年底的一天,也就是海南第二衛(wèi)生學校采購了羅蒙西服的服裝以后不久,其約王祝謀在海口龍昆南龍泉之星酒店見面,送給王祝謀8000元。2012年的時候其代表羅蒙西服廣州分公司到該校聯(lián)系職工制服業(yè)務,王祝謀是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的校長,要想為學校供應職工制服必須要經(jīng)過他同意才行。在這件事情上,王祝謀給其提供了幫助,使其順利地成為了該校職工制服的供應商,所以為了感謝王祝謀,其就送給他這8000元。
          3、被告人王祝謀的供述,其供認:在學校采購羅蒙西服后不久,羅蒙西服的業(yè)務員知道其到??诤?,就來到其住的龍昆南龍泉之星酒店的房間,送給其8000元。其和其家人與羅蒙西服的業(yè)務員沒有債權債務關系。
          本案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本院確認的綜合性證據(jù):
          1、常住人口信息表,證實:被告人王祝謀于1960年12月21日出生,犯罪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2、《干部任免審批表》、《關于王祝謀同志試用期滿轉正任職的通知》、《關于王祝謀同志任職的通知》,證實:2010年3月3日,海南省衛(wèi)生廳黨組決定,王祝謀同志任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校長,試用期一年。2011年4月25日,海南省衛(wèi)生廳黨組會研究決定,王祝謀同志試用期滿,經(jīng)考核合格,任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校長,任職時間從試用期開始之日算起。
          3、《五指山市關于第三屆人大代表名單的公告》,證實:王祝謀系五指山市第三屆人大代表。
          4、海南省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王祝謀的職務身份的說明,證實: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系正處級單位,王祝謀屬于正處級領導干部。
          5、第二衛(wèi)校會議紀要,證實:于本案的涉案工程發(fā)包和采購項目的會議紀要,王祝謀參加相關會議。
          6、指定管轄決定書,證實:2015年1月28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將王祝謀涉嫌受賄一案,指定??谑腥嗣駲z察院管轄。
          7、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1月29日,??谑腥嗣駲z察院決定對王祝謀涉嫌受賄罪一案立案偵查。
          8、拘留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拘留人大代表報告書,及關于許可對市三屆人大代表王祝謀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證實:2015年1月30日經(jīng)??谑腥嗣駲z察院決定及五指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王祝謀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祝謀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54.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王祝謀歸案后如實交代的罪行,系坦白,且其交代了大部分辦案機關沒有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一般應當對其從輕處罰。
          關于王祝謀收受潘某某的13萬元已經(jīng)及時退還,不屬于受賄,且因該宗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應以自首論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對于“及時退還”,應當從行為人的主、客觀兩方面的表現(xiàn)來評判,即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確實具有退還的意思;客觀上積極主動地退還,在時間上做到?jīng)]有拖延地退還請托人財物。從王祝謀的供述及證人潘某某的證言來看,王祝謀稱其在2010年下半年分兩次當場收受潘某某賄賂款共13萬元,后于2012年某日在五指山市華爵賓館退還該款項遭拒,于2012年底或2013年初因其沒有向潘某某撥付工程款就退還13萬元受賄款,但是證人潘某某的證言不能印證王祝謀主動退款的細節(jié),而是稱2013年其向王祝謀借款13萬,其準備有錢時再予歸還,之前的13萬行賄款其并不打算索回,兩者不是一回事。從上述證據(jù)來看,王祝謀分兩次收受潘某某賄賂款共13萬元是在2010年下半年,13萬元于2013年之后又給了潘某某,該行為屬于王祝謀的退贓行為還是潘某某的借款行為,在均無充足的證據(jù)證實的情況下,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可以認定王祝謀的退贓行為。王祝謀收受賄賂和實際退還時間間隔兩年左右,在此期間內(nèi),潘某某在王祝謀居住地五指山市區(qū)承包工程項目,曾通過電話聯(lián)系見面找到王祝謀,要求承包海南省第二衛(wèi)生學校的學生宿舍樓項目,可見,王祝謀知道潘某某的下落和聯(lián)系方式,具備及時退還的條件;從王祝謀的供述等證據(jù)來看,其在這兩年的時間內(nèi),沒有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退還受賄款項的客觀因素,其具有及時退還的能力。王祝謀具有退還行為,但因沒有做到不拖延退還受賄款項,不符合退還“及時性”的要求,故上述意見不能成立。反之,因辦案機關掌握王祝謀收受潘某某的13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成立,其歸案后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行為,不屬于自首,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關于王祝謀及其辯護人辯稱王祝謀認罪態(tài)度好,部分退贓,應該從輕處罰的意見,經(jīng)查,鑒于已經(jīng)認定王祝謀具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認罪態(tài)度好的辯解意見不再重復評價;其案發(fā)后通過親屬退還部分贓款,對其可以酌予從輕處罰,但考慮到其實施受賄犯罪的次數(shù)多,且退還贓款占受賄款項的比例較小,故應對其從嚴掌握從寬處罰的幅度。
          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王祝謀犯受賄罪的具體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相關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祝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祝謀的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至2025年7月2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受賄款50萬元,予以沒收,由辦案機關上繳國庫。
          三、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王祝謀的剩余違法所得91.8萬元,由辦案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提出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程 少 輝
          審判員 尚 宏 濤
          審判員 曾 小 凡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唐徐偉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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