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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瓊州學院附屬中學校長符冠燁因受賄、行賄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日前,海南省紀委對瓊州學院附屬中學校長符冠燁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jīng)查,符冠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學校工程項目建設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巨額賄賂;在組織調(diào)查期間,為規(guī)避紀律審查公然行賄調(diào)查人員。其受賄、行賄問題已涉嫌違法犯罪。

          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經(jīng)海南省紀委常委會審議,決定給予符冠燁開除黨籍處分;由瓊州學院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海南廉政網(wǎng)2015-06-30)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瓊96刑初6號
          公訴機關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符冠燁,男,因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辯護人王光色,海南寶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瓊檢一分公訴刑訴【2015】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符冠燁犯受賄罪和行賄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王若、代理檢察員李興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符冠燁及其辯護人王光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二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一次?,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被告人符冠燁在擔任瓊州學院附屬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工程承建商某某、莊某某承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楊某、莊某某財物人民幣98.3萬元,用于生活開支。
          2、被告人符冠燁為了得到中國共產(chǎn)黨海南省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南省紀委)辦案人員劉某某(另案處理)的幫忙,送給劉某某人民幣20萬元。
          為了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1)書證:被告人符冠燁的干部履歷表、任職文件及戶籍材料等;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撥付憑證等;劉某某公務員登記表、干部任免表等;海南省紀委關于對符冠燁等人在工程建設中有關問題的初核方案;海南省紀委暫予扣押、封存涉案款物登記表等。(2)證人楊某、莊某某等十七人的證言。(3)被告人符冠燁的供述與辯解。
          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符冠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某某、莊某某送給的人民幣98.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符冠燁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人民幣20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符冠燁辯解稱,起訴書認定事實屬實,但行賄事實中,劉某某利用其紀委辦案的特殊權利對其進行恐嚇,是索賄行為,其不構成行賄罪;其檢舉揭發(fā)劉某某的犯罪行為,且有退贓,是初犯,期望法庭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辯稱,對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劉某某的行為符合索賄的規(guī)定,應當對被告人符冠燁減輕處罰;被告人符冠燁有自首的情節(jié);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受賄事實
          被告人符冠燁在擔任瓊州學院附屬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工程承建商某某、莊某某承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楊某、莊某某財物人民幣98.3萬元,用于生活開支。
          1、2008年10月的某一天,五指山市東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與符冠燁在五指山旅游山莊喝茶時,楊某向符冠燁提出希望能承建瓊州學院附屬中學的工程項目,并表示會按工程款的5%給符冠燁好處費,符冠燁同意。之后,楊某分別掛靠茂名市電白建筑工程總公司、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參與投標,在符冠燁的幫助下,順利中標并承建了瓊州學院附屬中學科學館及科學館續(xù)建項目、學生宿舍綜合樓項目、學生宿舍飯?zhí)玫裙こ?。為感謝符冠燁的幫助,楊某先后三次共計送給符冠燁好處費人民幣94.3萬元。其中,2010年11月的某一天在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國稅局辦公樓附近,符冠燁收受楊某送的34萬元;2014年9月的某一天在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少年宮附近,符冠燁收受楊某送的60萬元;2015年春節(jié)前的某一天在瓊州學院附屬中學門口,符冠燁收受楊某送的3000元。
          2、2011年年底,五指山市建筑安裝公司總經(jīng)理莊某某到瓊州學院附屬中學找到符冠燁,提出希望能承建瓊州學院附屬中學的運動場看臺工程,并表示可以給符冠燁一定好處費,符冠燁同意。后莊某某分別掛靠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祺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瓊州學院附屬中學田徑運動場看臺工程、400米跑道坐臺建設工程。為感謝符冠燁的幫助,莊某某先后兩次送給符冠燁人民幣4萬元好處費。其中,2012年12月的某一天在??谑兴{天路新南國酒店停車場收受莊某某3萬元;2013年春節(jié)前的某一天,在莊某某家中收受莊某某1萬元。
          另查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符冠燁向海南省紀委退繳贓款32.7萬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有下列公訴機關提取,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被告人符冠燁的干部履歷表、任職文件及戶籍材料,證實被告人符冠燁的身份情況。
          (2)施工合同、工程款撥付憑證及招標公告、招標投標報名登記表、會議紀要、評標情況報告、中標公示、中標通知書、工程建筑協(xié)議書等,證實楊某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五指山市東潤有限公司掛靠茂名市電白建筑工程總公司、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參與投標,并中標,承建瓊州學院附屬中學科學館及科學館續(xù)建項目、學生宿舍綜合樓項目、學生宿舍飯?zhí)玫裙こ獭?/div>
          (3)海南省紀委出具的符冠燁退贓的情況說明、海南省紀委暫予扣押、封存涉案款物登記表等,證實符冠燁向海南省紀委退贓32.7萬元人民幣。
          2、證人證言
          (1)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因其承建瓊州學院附屬中學的工程,為感謝符冠燁,先后三次共計送給符冠燁好處費94.3萬元。
          (2)證人莊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掛靠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祺商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瓊州學院附屬中學的運動場看臺工程,為感謝符冠燁的幫助,其兩次共計送給符冠燁好處費人民幣4萬元。
          (3)證人蔡某某、郭某某、謝某某、蘇某某、陳某某的證言,證實在瓊州學院附屬中學科學館及科學館續(xù)建項目、學生宿舍綜合樓項目、學生宿舍飯?zhí)玫裙こ痰恼型稑藭r,楊某都中標承建了。
          3、被告人符冠燁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符冠燁在偵查階段供述,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當庭辯解稱,其在五指山旅游山莊喝茶時,楊某提出希望能承建瓊州學院附屬中學的工程項目,并表示會按工程款的5%給好處費,其沒有同意,但供認其三次收受了楊某的94.3萬元的事實和兩次收受了莊某某的4萬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有關聯(lián)性,具有證明效力,應作為定案的依據(jù)。被告人符冠燁對收受楊某、莊某某人民幣98.3萬元的事實當庭供認不諱,足以認定。
          (二)行賄事實
          2015年4月15日,符冠燁得知海南省紀委正在調(diào)查五指山市東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擔心自己收受楊某賄賂的事情敗露,便通過五指山市旅游山莊餐廳總經(jīng)理符某約海南省紀委工作人員劉某某在五指山市珠江水晶酒店客房見面。見面時,劉某某向符冠燁透露楊某已經(jīng)交代在承建瓊州學院附屬中學工程期間送錢給符冠燁的事實。符冠燁請求劉某某幫忙,并承諾會給20萬元好處費,劉某某同意。符冠燁隨即送給劉某某2萬元,并表示過后再給18萬元。4月17日晚上,符冠燁在五指山市珠江水晶酒店停車場將18萬元送給劉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有下列公訴機關提取,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劉某某公務員登記表、干部任免表,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系海南省紀委主任科員等身份情況。
          (2)海南省紀委關于對符冠燁等人在工程建設中有關問題的初核方案,證實海南省紀委對符冠燁等人在工程建設中有關問題的初查的事實。
          2、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在辦理符冠燁受賄一案中,收受了符冠燁的人民幣20萬元。
          (2)證人符某的證言,證實符冠燁問其是否認識省紀委的劉某某,其便約劉某某、符冠燁在五指山市珠江水晶酒店的一個房間里喝茶,其介紹劉某某、符冠燁認識后走出房間,一會兒后,其又走進房間,幫符冠燁說話后又出去,用手機給符冠燁發(fā)個信息,暗示符冠燁送點好處費給劉某某。
          (3)證人肖某、林某的證言,證實符冠燁于2015年四月份的某一天,通過林某向肖某借了人民幣2萬元現(xiàn)金。林某還證實2015年4月15日晚上22點,符冠燁要林某一起上海口,路上,符冠燁說楊某被“雙規(guī)”了,要去??诹私夂吞幚硪恍┦虑椋右粋€電話后,說要掉頭回五指山市見符某,說是符某介紹的省紀委負責楊某案件的姓劉的領導要見符冠燁,到五指山市珠江水晶酒店后,符冠燁下車進酒店,林某在酒店大堂等,直到4月16日零點50分左右符冠燁才出來,符冠燁告訴林某,省紀委要雙規(guī)他,但姓劉的領導答應幫他。林某問什么條件,符冠燁說20萬元,并說已經(jīng)先給了剛才林某從肖某那拿來的2萬元。
          (4)證人吳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是五指山市珠江水晶酒店總經(jīng)理,2015年4月15日晚十點左右,符某打電話要求在珠江水晶酒店訂個房間,其便交代總臺,定了個房間。
          (5)證人謝某某等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15日海南省紀委有一個姓劉的和一個姓陳的到瓊州學院附屬中學辦過案,并指定謝某某為辦案的聯(lián)絡人,隨傳隨到,及時提供材料。
          3、被告人符冠燁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符冠燁在偵查階段供述,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供述稱,他知道他正被省紀委查處后,便托符某聯(lián)系劉某某,2015年4月15日其通過林某向肖某借了2萬元,去??诨顒?,途中符某電話告知劉某某同意見他,他便去五指山市珠江水晶酒店見劉某某,劉某某向他透露一些相關案情,他便央求劉某某幫他,給劉某某2萬元,劉某某接到錢后將2萬元拍了兩下,他意會到太少,趕緊用手比劃還有18萬要給;4月17日晚去五指山市泰隆酒店與劉某某見面,送劉某某回珠江水晶酒店門口時送給劉某某18萬元。被告人符冠燁當庭也供認了其送20萬元人民幣給劉某某的事實;但當庭辯解稱,劉某某利用職權索賄,其被迫行賄。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有關聯(lián)性,具有證明效力,應作為定案的依據(jù)。被告人符冠燁對其向劉某某行賄人民幣20萬元的事實當庭供認不諱,足以認定。受賄的證人劉某某與被告人符冠燁的供述基本相吻合,足以認定,還有證人符某的證言及短信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在辦理符冠燁受賄的案件過程中向符冠燁透露一些相關信息,確實有讓被告人符冠燁給他送錢的意圖,但根據(jù)劉某某和符冠燁的供述,劉某某并沒有直接明確的索賄,而且符冠燁得知其被紀委調(diào)查后,找符某聯(lián)系劉某某,并向劉某某行賄,有通過行賄逃避刑事追究的企圖。因此,受賄人劉某某有受賄的故意,而被告人符冠燁有行賄的故意,達成行賄受賄的合意,不宜認定被告人符冠燁被索賄。
          本院認為,被告人符冠燁身為瓊州學院附屬中學校長,在管理學校公務期間收受工程承包商某某、莊某某人民幣98.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巨大,應依法懲處;被告人符冠燁在海南省紀委查處其受賄事實時,向紀委工作人員劉某某行賄20萬元,企圖逃避法律的追究,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又已構成行賄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符冠燁在法庭上辯稱,其受劉某某的恐嚇而向劉某某行賄,是被索賄,不屬于行賄罪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劉某某確實向被告人符冠燁透露省紀委正查處符冠燁受賄的事實,有受賄的故意;但符冠燁因其受賄事實被查處,而已經(jīng)準備2萬元準備去海口活動,后返回五指山向劉某某行賄,企圖逃避黨紀國法的追究,有明顯的行賄故意;雙方均有行賄、受賄的合意,不是索賄與被索賄的關系,被告人符冠燁的行為應認定為行賄,且系為逃避法律追究,向紀委、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應適當從重處罰。故該辯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被告人符冠燁雖然在法庭上對自己的行為性質(zhì)有辯解,但尚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符冠燁的家屬退贓32.7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刑法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案中受賄罪應按刑法修正案九處罰,行賄罪應按刑法修正案八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符冠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二、被告人符冠燁所退贓款人民幣32.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繳的贓款人民幣65.6萬元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向本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馬軼人
          審 判 員 邱 甜
          審 判 員 韓香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 雅 琴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jù)受賄所得數(shù)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貪污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三)貪污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對多次貪污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shù)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jīng)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刑法修正案八)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jié)的規(guī)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shù)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貪污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受賄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diào)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chǎn)、環(huán)境保護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十九條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shù)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shù)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對刑法規(guī)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shù)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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